刘国平,法律本科,1999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为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曾办理过许多疑难、重大案件。经过多年的法律专业系统学习、实践锻炼、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执业中秉公无私、干练果敢。在刑事辩护、房地产、企业破产、改制、医疗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行政诉讼等领域均有成功业绩。擅长做企业、政府法律顾问及刑事辩护、民商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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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最好的顾问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1  浏览次数:

刘国平,法律本科,1999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执业于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曾办理过许多疑问、严重案件。经过多年的法律专业系统学习、理论锻炼、积聚了丰厚的经历。执业中秉公无私、干练果敢。在刑事辩护、房地产、企业破产、改制、医疗纠葛、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行政诉讼等范畴均有胜利业绩。擅长做企业、政府法律参谋及刑事辩护、民商案件代理....


东莞顾问律师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招标招标活动,维护国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步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停止招标招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停止下列工程建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采购,必需停止招标:
    (一)大型根底设备、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局部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度融资的项目;
    (三)运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详细范围和范围规范,由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需停止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需停止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招标活动应当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誉的准绳。
   第六条 依法必需停止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招标活动不受地域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挤本地域、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招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承受依法施行的监视。
    有关行政监视部门依法对招标招标活动施行监视,依法查处招标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招标活动的行政监视及有关部门的详细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则。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按照本法规则提出招标项目、停止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依照国度有关规则需求实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领先实行审批手续,获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停止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曾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照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约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约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
    约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约请书的方式约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肯定的国度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肯定的中央重点项目不适合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能够停止约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拜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才能的,能够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拜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需停止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效劳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停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可以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气;
    (三)有契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则条件、能够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历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历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则。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度机关不得存在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拜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恪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则。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需停止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经过国度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称号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施行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约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当招标项目的才能、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约请书。
    招标约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能够依据招标项目自身的请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约请书中,请求潜在招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状况,并对潜在招标人停止资历检查;国度对招标人的资历条件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挤潜在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招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项目的特性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请求、对招标人资历检查的规范、招标报价请求和评标规范等一切本质性请求和条件以及拟签署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度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规范有规则的,招标人应当依照其规则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请求。
    招标项目需求划分标段、肯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肯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请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消费供给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挤潜在招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的详细状况,能够组织潜在招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别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的称号、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招标的其他状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需失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停止必要的廓清或者修正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请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一切招标文件收受人。该廓清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肯定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所需求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需停止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端发出之日起至招标人提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东莞顾问律师   第三章 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招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与招标的,招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则。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具备承当招标项目的才能;国度有关规则对招标人资历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历条件有规则的,招标人应当具备规则的资历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请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本质性请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立施工的,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担任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请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招标文件送达招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管,不得开启。招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请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请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能够补充、修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招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
   第三十条 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践状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局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停止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组成一个结合体,以一个招标人的身份共同招标。
    结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当招标项目的相应才能;国度有关规则或者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历条件有规则的,结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则的相应资历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结合体,依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肯定资质等级。
    结合体各方应当签署共同招标协议,明白商定各方拟承当的工作和义务,并将共同招标协议连同招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结合体中标的,结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当连带义务。
    招标人不得强迫招标人组成结合体共同招标,不得限制招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招标报价,不得排斥其他招标人的公平竞争,损伤招标人或者其他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招标,损伤国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别人的合法权益。
    制止招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贿的手腕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低于本钱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别人名义招标或者以其他方式故弄玄虚,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肯定的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停止;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肯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掌管,约请一切招标人参与。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招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招标文件的密封状况,也能够由招标人拜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招标人称号、招标价钱和招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请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一切招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载,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担任。
    依法必需停止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范畴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程度,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肯定;普通招标项目能够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能够由招标人直接肯定。
    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曾经进入的应当改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肯定前应当失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厉失密的状况下停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能够请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白的内容作必要的廓清或者阐明,但是廓清或者阐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动招标文件的本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肯定的评标规范和办法,对招标文件停止评审和比拟;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引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引荐的中标候选人肯定中标人。招标人也能够受权评标委员会直接肯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招标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则的各项综合评价规范;
    (二)可以满足招标文件的本质性请求,并且经评审的招标价钱最低;但是招标价钱低于本钱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以为一切招标都不契合招标文件请求的,能够否决一切招标。
    依法必需停止招标的项目的一切招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肯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就招标价钱、招标计划等本质性内容停止会谈。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实行职务,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当个人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自接触招标人,不得收受招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益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比拟、中标候选人的引荐状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状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肯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一切未中标的招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能。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动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当法律义务。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叛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请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需停止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肯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视部门提交招标招标状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依照合同商定实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别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别人转让。
    中标人依照合同商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能够将中标项目的局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别人完成。承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历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担任,承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当连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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